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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范旭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范旭琮,南城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48号。负责人:徐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范旭琮,女,汉族,1957年3月7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南城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民德路342号;组织机构代码:70559281-9.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2013年11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63953.87元及利息52725.097元(截止到2013年6月29日),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范旭琮在中国工商银行南昌站前路支行41703.61元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车辆、银行账户等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12653.96元及利息。已执行41703.61元,未执行370950.35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五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 辉审判员 黄 中 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子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