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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贺钢兵与靳元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钢兵,靳元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6号申请执行人贺钢兵,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农民。被执行人靳元喜,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农民。贺钢兵与靳元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泽州县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靳元喜归还原告贺钢兵欠款126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履行能力,银行查询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欠款12600元及申请执行费89元、诉讼费75.5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高晓社书记员 杨 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