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谷圣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谷圣江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财保5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邓刚,男,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刘臣。被申请人:谷圣江,男,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村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解除保全申请人邓刚与被申请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谷圣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内东民保字第44-1号民事裁定书,对保全担保人内江市宏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汽车两辆(车牌号:川K×××××、川K×××××)的产籍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邓刚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川101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解除保全申请人邓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保全担保人内江市宏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汽车两辆(车牌号:川K×××××、川K×××××)产籍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昌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皎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