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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庆林申请步江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143号高庆林,住所地隆化县。步江利,住所地隆化县。高庆林申请步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0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海 伦代理审判员 陈 宏 涛人民陪审员 吕 国 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安��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