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5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乌尾、李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乌尾,李婉平,洪文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乌尾,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李婉平,女,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洪文正,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乌尾与被执行人李婉平、洪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7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婉平、洪文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婉平、洪文正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乌尾借款人民币4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和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0元、执行费人民币728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李婉平、洪文正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婉平、洪文正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仅有数百元的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无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国土等财产。2、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婉平、洪文正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6年12月14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李婉平、洪文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3、于2017年3月27日向南安市公安局发出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函,但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因被执行人李婉平、洪文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