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常德虎、魏锦琴、张纹瑞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德虎,魏锦琴,张纹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81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德虎,男,汉族。被执行人魏锦琴,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纹瑞,男,汉族。本院执行的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常德虎、魏锦琴、张纹瑞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47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常德虎、魏锦琴、张纹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德虎、魏锦琴、张纹瑞向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本金333200元及利息32000元,共计365200元;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垫付人民币365200元的利息(从2013年4月2日起至支付完毕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7958元(案件受理费9950元,由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992元,由被执行人常德虎、魏锦琴、张纹瑞负担7958元),执行费549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8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