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民辖终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竞舟路228号425室。法定代表人:张瑞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上诉人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3582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我游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系一审被告,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游乐园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也是侵权行为地,从民事诉讼两便原则角度考虑,也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中文在线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文在线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以及提交给一审法院的初步证据可以看出,本案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中文在线公司的住所地是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其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我游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王 东审 判 员 袁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凤凤书 记 员 王丹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