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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终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德生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终242号上诉人陈德生,男,195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上诉人陈德生因诉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其他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行初88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陈德生上诉称: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和《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县政府、县国土局及县公安局违法征地的行为检举、控告,非一般信访,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履行土地监察的法定职责,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信访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解决纠纷的渠道,我国实行诉访分离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陈德生起诉要求撤销川国土资信核字(2013)2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和川国土资信不再字(2014)1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通知书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陈德生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该裁定结果并无不当。陈德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牟 琼审判员 王代伍审判员 刘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