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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罗定亮宋立英与自贡市贡井区工商局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定亮,宋立英,自贡市贡井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303行初2号原告罗定亮,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原告宋立英,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李兴权,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毅,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贡井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市场坝一巷24号。法定代表人阳宗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波,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沈涛,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定亮、宋立英诉被告自贡市贡井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受理一案中,被告自贡市贡井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罗定亮、宋立英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了核准决定。原告罗定亮、宋立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定亮、宋立英自愿撤回起诉,该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定亮、宋立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自贡市贡井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审 判 长  杨华审 判 员  邹莉人民陪审员  钟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