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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马学政、薛艳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政,薛艳伟,徐芳,赵新闻,陈燕华,徐会群,李晓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856号申请人马学政,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薛艳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芳,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新闻,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燕华,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会群,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晓青,女,汉族,农民,申请人马学政与被执行人赵新闻等人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4执85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华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