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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边世荣与郑志江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世荣,郑志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447号原告边世荣,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16日。甘肃省康乐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郑志江,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9日。甘肃省临洮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原告边世荣与被告郑志江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边世荣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郑志江立即清偿原告的两笔货款共计8168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承担利息至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康乐县城南桥以南200米处经营“鸿兴装修材料总汇”铺子,经营房屋装修材料。被告郑志江在2013年至2014年间,欠原告货款为6995元,于2015年元月14日写了欠条,约定同年3月底还清,逾期未还清。2015年10月14日,被告往渭源峡城送货,欠原告1173元,口头约定被告做完峡城的活半个月后还款,但至今未还。被告丧失诚信,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意,出于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郑志江未作书面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郑志江于2017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边世荣的欠款8168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边世荣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永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