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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王顺茂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王顺茂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298号原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法定代表人刘宝龙,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云龙、钟云霞,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顺茂,男,196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委托代理人王安荣,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顺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延期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陈忠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