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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行审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陈文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陈文清,陈六月,程双芹,浠水县国土资源局,陈文清,陈六月,程双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25行审196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35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8321-0。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被执行人陈文清,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陈六月,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程双芹,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对陈文清、陈六月、程双芹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6〕1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6〕1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6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文清、陈六月、程双芹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1月,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浠水县绿杨乡冷水村集体土地412㎡建设房屋。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于2016年9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浠土资执罚〔2016〕16029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主要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以非法占用的土地412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4120元。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缴纳了罚款,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第1、2项义务。2017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并送达了浠土资执催[2016]1205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第1、2项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文清、陈六月、程双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处罚。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6〕1602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6〕1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2项内容;二、上述行政处罚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审判长 洪 彬审判员 张向明审判员 闵应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詹卫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