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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执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龙铁文与湘潭宏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铁文,湘潭宏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龙铁文,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委托代理人冯金花,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水金,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湘潭宏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法定代表人朱丽叶,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龙铁文与被执行人湘潭宏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湘潭宏通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铁文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龙铁文如发现被执行人湘潭宏通置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徐雅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严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