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7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三明市锦江物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锦江物流有限公司,福建省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1252号原告:三明市锦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585326531J。法定代表人:卓友灶,总经理。被告:福建省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05186466Y。法定代表人:陈炳生,总经理。原告三明市锦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三明市锦江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明市锦江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锦江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明市锦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沁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