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李胜利与李苏平、李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利,李苏平,李付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594号原告:李胜利,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文平,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志英,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苏平,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李付平,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李胜利与被告李苏平、李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李亚茹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佳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