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广州交通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欧汝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交通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欧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05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交通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海珠区东晓南路420号501房、601房、701房。法定代表人:陈伟波。被执行人:欧汝伟,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广州交通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汝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783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