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孙冰冰、杨留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冰冰,杨留记,腾辉,陈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1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冰冰,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留记,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轩宇,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腾辉,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审被告:陈娟娟,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上诉人孙冰冰因与被上诉人杨留记及原审被告腾辉、陈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冰冰,被上诉人杨留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轩宇,原审被告腾辉、陈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冰冰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打完欠条才发现金额打错了。上诉人共借款33万元,于2014年8月归还18万元,又分两次支付6万元,目前尚欠9万元。杨留记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腾飞述称,担保的时候,并不知道欠款数额。陈娟娟述称,债务产生之前已经离婚,债务与其无关。杨留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支付欠款25680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30日,被告孙冰冰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杨留记贰拾伍万陆仟捌佰元整(至9月30号)。”在该欠条下方载明:“今于9月30日始,至拾月贰拾号前,本息归还杨留记,如果超一天按肆分利息计算,附(除本身利息)(假期除外)。”被告滕辉作为担保人在该欠条上签名、按印。此欠款到期后,被告陈娟娟根据被告孙冰冰提供的原告杨留记的账户于2015年12月28日向杨留记账户汇款10000元,2016年3月4日其向原告杨留记父亲杨国民支付50000元,计款60000元应从孙冰冰所欠原告杨留记的欠款中扣减,原告杨留记同意从起诉的256800元中扣减,下欠196800元至今未付。被告陈娟娟与被告孙冰冰于2011年6月3日登记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杨留记请求三被告支付欠款256800元及利息,被告陈娟娟辩称其与被告孙冰冰于2011年6月3日登记离婚,对2015年9月30日被告孙冰冰所拖欠原告杨留记256800元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被告孙冰冰辩称,欠条系其向原告出具,但下欠不足100000元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被告腾辉在被告孙冰冰出具的欠条上签名进行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滕辉对被告孙冰冰拖欠原告杨留记的欠款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于原告请求的利息,虽然欠条中载明还款日期至2015年10月20日前,超一天按四分计算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孙冰冰质证时对欠条中所书写的“假期除外”可忽略不计,故,原告请求的利息应从2015年10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原告杨留记认可欠款到期后被告孙冰冰已还款60000元,因此,对下欠的196800元及利息由被告孙冰冰予以偿还,被告滕辉作为担保人,对该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一、被告孙冰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留记支付欠款1968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滕辉对该欠款1968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杨留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9元,由被告孙冰冰、滕辉负担。本院二审期间,腾辉提交了新证据:孙冰冰向腾辉出具的承诺书一份。孙冰冰质证认为,对该承诺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杨留记质证认为,该承诺书系孙冰冰向腾辉出具,与杨留记无关。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冰冰向被上诉人杨留记出具的欠条已载明欠款金额,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上诉人孙冰冰无证据证明出具欠条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欠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诉人孙冰冰称实际欠款金额应为9万元,证据不足,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孙冰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79元,由孙冰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亚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