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4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玉珍与柯玉珠、范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珍,柯玉珠,范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民初4942号原告:李玉珍,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柯玉珠,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范志平,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李玉珍与被告柯玉珠、范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玉珠、范志平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玉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柯玉珠偿还李玉珍借款228000元整及利息104880元(利息以月息两分为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计至实际还款日止,暂计至2017年3月止为104880元),以上暂共计332880元;2、判令范志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柯玉珠向李玉珍借款18万元,利息2分。2015年5月,双方就借款等事宜再次明确,柯玉珠向李玉珍借到18万元,截至2015年5月利息为48000元,月利息2分。但至今,柯玉珠仍拒绝归还借款及利息。范志平系柯玉珠丈夫,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李玉珍诉至法院。柯玉珠、范志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日,柯玉珠作为借款人向李玉珍出具一份《借款借据》,载明:兹向李玉珍借到人民币180000元,利息48000元(至2015年5月),月利息2分。2017年3月16日,李玉珍以柯玉珠、范志平未还上述借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柯玉珠与范志平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11月7日登记结婚。庭审中,李玉珍陈述,2013年柯玉珠向李玉珍借现金18万元,利息2分。2015年5月1日,双方就借款等事宜再次明确,柯玉珠向李玉珍出具《借款借据》,确认向李玉珍借到180000元,利息48000元(至2015年5月),月利息2分。故诉求柯玉珠偿还借款228000元及利息。以上事实,有李玉珍提供的《借款借据》原件、常住人口信息、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柯玉珠、范志平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李玉珍提供的柯玉珠出具的《借款借据》原件,足以认定柯玉珠与李玉珍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180000元借贷关系。经李玉珍请求还款后,柯玉珠未依约还款,柯玉珠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柯玉珠向李玉珍出具《借款借据》,确认柯玉珠向李玉珍借到180000元,利息48000元(至2015年5月),月利息2分。故柯玉珠应偿还李玉珍借款本金180000元及截至2015年5月1日的欠款利息48000元,及借款本金180000元从2015年5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柯玉珠、范志平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李玉珍主张柯玉珠、范志平共同偿还上述借款,于法不悖,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柯玉珠、范志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玉珍借款本金180000元和利息(截至2015年5月1日的利息48000元;及以借款本金1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二、驳回李玉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7元,由李玉珍负担166元,柯玉珠、范志平负担2981元。该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锦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蔓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