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峰山与谭光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洪轩,刘伟,谭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3174号被申请人:刘伟,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时洪轩,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谭光伟,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杨峰山与被执行人谭光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峰山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被申请人姜玉广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经查,申请人杨峰山与被申请人姜玉广于2017年5月9日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杨峰山将(2016)辽0283民初61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中的部分债权(60200元)转让给姜玉广,此债权自转让之日起由姜玉广向谭光伟主张权利,且向被执行人谭光伟邮寄送达。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后,被申请人姜玉广成为(2016)辽0283民初6140号民事判决书的部分权利承受人,申请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姜玉广为本案的部分权利承受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被申请人姜玉广为(2016)辽0283民初6140号民事判决书中部分(60200元)权利承受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都本利代理审判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XX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