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3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时园园与徐亚芹、耿宏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园园,徐亚芹,耿宏毅,耿红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3民初320号原告:时园园,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明,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亚芹,女,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耿宏毅,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耿红杰,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原告时园园与被告徐亚芹、耿宏毅、耿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园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亚芹、耿宏毅、耿红杰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时园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耿茂平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欠款10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2017年2月28日至实际支付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时园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第一被告徐亚芹支付原告欠款100000元;第二被告耿宏毅、第三被告耿红杰在继承耿茂平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7日耿茂平(已故)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100000元,当天为了保证耿茂平还款,原告与耿茂平还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抵押,同时,原告支付给耿茂平人民币100000元整,因耿茂平未及时还款,耿茂平又承诺在2017年2月28日前还清欠款并签署欠款合同,借款期间原告曾多次要求耿茂平偿还借款,但耿茂平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又因2017年4月2日耿茂平去世,被告徐亚芹系耿茂平的妻子,被告耿宏毅、耿红杰系耿茂平子女,二被告应当在耿茂平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耿茂平与徐亚芹于1980年5月1日登记结婚,原告借款时间是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徐亚芹应当承担全部的还款义务,耿宏毅、耿红杰应当在继承耿茂平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被告徐亚芹、耿宏毅、耿红杰未出庭、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耿茂平因工程周转缺乏资金,通过朋友费某向原告借款。2015年9月17日,耿茂平与原告时园园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经费某介绍,耿茂平将其坐落在红光北里小区39栋4单元1号1楼房屋卖给时园园,房屋总售价为300000元,时园园于合同签字的同时给付耿茂平购房定金100000元,耿茂平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时园园支付余款,同时,双方约定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均由时园园保管,欠款还清返还上述二证。当日,原告从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山海关南关支行支取100000元并向耿茂平支付房款定金100000元,耿茂平为原告出具了收条予以确认。原告称与耿茂平之间系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是为了保证耿茂平能够偿还借款而签订,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其2015年9月17日向耿茂平支付的100000房款定金实际上是借款,因耿茂平未偿还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耿茂平于2017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款合同”一份,内容为:耿茂平,身份证号××,向时园园借款壹拾万元整(¥100000),于2017年2月28日前还清,如2017年2月28日前未还清,就将位于海港区红光北里39-4-1号住房过户给时园园。欠款人耿茂平及证明人费某在上述“欠款合同”上签字确认。证人费某出庭作证,其证言主要内容为:2015年,耿茂平因工程缺钱周转不开,通过证人找到原告借款,原告向耿茂平支付了借款100000元,支付借款时,证人在现场。另查明,耿茂平与被告徐亚芹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0年5月登记结婚,被告耿宏毅、耿红杰系耿茂平的子女,耿茂平于2017年4月2日死亡,坐落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系耿茂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房屋买卖合同、收条、银行交易记录、证人证言、本院调取的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治安大队的耿茂平死亡案部分卷宗材料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耿茂平于2017年1月22日出具的欠条明确了其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耿茂平应当按照欠条内容向原告偿还欠款。耿茂平与被告徐亚芹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双方的共同债务,现耿茂平已经死亡,被告徐亚芹应当对上述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耿宏毅、耿红杰系耿茂平的子女,本案诉讼过程中,二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故该二被告应当在继承耿茂平遗产价值的范围内对耿茂平的上述债务承当偿还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对耿茂平生前欠原告时园园的100000元欠款,被告徐亚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债务被告徐亚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二、对耿茂平生前欠原告时园园的100000元欠款,被告耿宏毅、耿红杰在继承耿茂平遗产价值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徐亚芹、耿宏毅、耿红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