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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长发与鄢水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发,鄢水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3民初780号原告:黄长发,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家住江西省。被告:鄢水平,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家住江西省玉山县。原告黄长发与被告鄢水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长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鄢水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长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泥工工资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7月期间,原告黄长发给被告鄢水平承包的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前街××工地××#、××#楼从事泥水工,累计工资是223537元,其中被告支付了123537元,尚欠100000元未付。经多次催讨,被告于2015年11月初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在2015年11月30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工资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审处。被告鄢水平未作答辩。对原告方的证据作如下分析:1.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2.被告鄢水平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该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7月期间,原告黄长发给被告鄢水平承包的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前街××工地××#、××#楼从事泥水工,累计工资是223537元,其中被告支付了123537元,尚欠1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5年11月份与原告结算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记载:“欠条今欠到黄长发在美丽花园工地一#2#楼拉毛内墙,合计工资223537元。已欠100000元2015年在11月30日前付清欠款人:鄢水平身份证。”本院认为,原告黄长发与被告鄢水平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经原告催要未支付工资,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黄长发要求被告鄢水平立即支付工资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鄢水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长发工资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被告鄢水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涂鸿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