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38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周火全与汤乃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火全,汤乃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38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火全,男,195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吴中区。被执行人汤乃祥,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周火全与汤乃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4)吴商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该调解书,汤乃祥应给付苏州华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2000000元,分别于2015年2月17日前给付200000元,同年3月31日前给付800000元,同年9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同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00元,若汤乃祥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则周火全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包含未到履行期的)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汤乃祥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额履行,权利人周火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汤乃祥支付苏州华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177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77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0100元。本院受理后,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但其未履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本院其他案件查封了汤乃祥名下车牌为鲁Q×××××、苏E×××××的机动车,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查封了汤乃祥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梅岭小区2幢4号(建筑面积588.08平方米)、3幢4号(建筑面积439.85平方米)的不动产,有待本院其他案件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汤乃祥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实的上述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由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下落不明的机动车及有待本院其他案件处置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商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李跃辉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葛永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