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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邓友金与邓志红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友金,邓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393号申请执行人:邓友金被执行人:邓志红本院在执行邓友金与邓志红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向不动产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依法将涉案房产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旌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淑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