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邓友金与邓志红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友金,邓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393号申请执行人:邓友金被执行人:邓志红本院在执行邓友金与邓志红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向不动产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依法将涉案房产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旌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淑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