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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哈尔滨市忠华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志涛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春盛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华立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刘春明、张志涛、曲文华、孙利君、刘玉华、狄艳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哈尔滨市忠华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志涛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春盛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华立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刘春明,张志涛,曲文华,孙利君,刘玉华,狄艳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69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26号。负责人:刘永平,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忠华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集乐村。法定代表人:刘玉华,女,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志涛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集乐村后汲家屯。法定代表人:张志涛,男,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春盛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集乐村后汲家屯。法定代表人:刘春明,男,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华立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集乐村后汲家屯。法定代表人:曲文华,女,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刘春明,男,196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张志涛,男,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曲文华,女,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孙利君,男,1965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刘玉华,女,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狄艳茹,男,1960年5月6日生,蒙古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哈尔滨市忠华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志涛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春盛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华立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刘春明、张志涛、曲文华、孙利君、刘玉华、狄艳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557637.55元及利息、律师费18762元、案件受理费10242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狄艳茹名下所有吉利牌汽车的车籍档案与被执行人张志涛、刘春明、曲文华名下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集乐村共计三处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但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