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5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胡其文容留他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5刑初11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其文,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2015年3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湾检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其文犯容留他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其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其文驾驶一辆黑色马自达6小轿车,并搭载胡期文、胡丽华至湾里区较为偏僻处停靠,之后三人在其车上以烫吸方式吸食麻古和冰毒。2、2017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其文驾驶一辆黑色马自达6小轿车,并搭载胡某2、胡某1至湾里区雅戈尔希望小学旁的马路边停靠,之后三人在其车上以烫吸方式吸食麻古和冰毒。3、2017年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胡其文驾车搭载胡某2、胡某1至新建县,并拿现金人民币400元授意胡某1前去购买麻古和冰毒,而后驾车至江西中医药大学旁的兄妹宾馆,并出100元钱叫胡期文在兄妹宾馆开了308房间,之后三人在308室以烫吸方式吸食麻古和冰毒。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胡其文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其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2、胡某1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材料及被告��胡其文的供述和辩解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其文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和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其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其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