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朱波、彭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朱波,彭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70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08号兴业银行大厦。负责人:曾晓阳,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娜,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泽宇,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波,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彭畅,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朱波、彭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审判员 段一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