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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贾树枝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树枝,罗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439号申请执行人:贾树枝,男,1972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罗序云,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贾树枝与罗序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9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贾树枝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罗序云给付医疗费465.01元、交通费280元、误工费7350及案件受理费60元,共计8155.01元。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罗序云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罗序云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罗序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贾树枝申请执行标的8155.01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罗序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9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贾树枝发现被执行人罗序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