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荆州市华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荆州市华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2民初1685号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文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竹帛。被告荆州市华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亚。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化公司)诉被告荆州市华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贾继祠独任审判,后由于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贾继祠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马昌雨、姚慧参与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竹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亚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亚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25,444.75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从2012年开始与原告交易,2012年7月31日形成对账单一份,被告欠原告货款15,071.33元。从2014年起,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对账,被告一直回避。2014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付款4,917.81元,余款125,444.75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一直拖欠货款。被告华亚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庭应诉,但其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的管辖异议申请和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原告提供给被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原告多次变更负责人,恶意推诿拖拉所致,原告所诉的事由不存在。原告亚化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华亚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及提出抗辩意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亚化公司提交的5张湖北省增值税发票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亚化公司提交的对账单无原件,本院对其不予确认;对账明细表系原告单方制作,未经被告华亚公司确认,本院对其亦不予确认。本院查明主要事实如下:2014年5月6日,原告亚化公司以被告华亚公司为购货单位,开具金额为35,648.77元的增值税发票;2014年5月27日,原告亚化公司以被告华亚公司为购货单位,开具金额为20,254.75元的增值税发票;2014年6月27日,原告亚化公司以被告华亚公司为购货单位,开具金额为28,869.56元的增值税发票;2014年7月29日,原告亚化公司以被告华亚公司为购货单位,开具金额为8,161元的增值税发票;2014年8月15日,原告亚化公司以被告华亚公司为购货单位,开具金额为38,880元的增值税发票。原告亚化公司于2016年5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如诉称,被告华亚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告亚化公司虽未就与被告华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进行充分、有效的举证,但从被告华亚公司随管辖异议申请寄至本院的情况说明可知,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为出卖人、被告为买受人。原告亚化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被告差欠其货款的有效证据仅为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一款:“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的规定,在被告华亚公司在情况说明中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的情况下,原告亚化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8元,公告费650元,均由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继祠人民陪审员 马昌雨人民陪审员 姚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艺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