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邹艳玲与李丽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艳玲,李丽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民初47号原告:邹艳玲,女,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李丽辉,女,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邹艳玲与被告李丽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艳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丽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邹艳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劳务费226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邹艳玲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原告2016年7月份为被告开设的位于春雷农场的美好时光户外主题庄园进行绿化工程,施工人数为266人,工资为85元每人次,被告并未立即给付工资,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被告李丽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1.用工协议打印件一份与用工人数明细(复写)一份;2.光盘一份。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能够相互佐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故本院对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李丽辉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7月7日被告李丽辉以大庆美好时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代表的名义通过手机向原告发送用工协议一份,内容为,原告为被告提供绿化物业工人,每天工作10小时,工资85元每天,李丽辉在代表处签字。2016年7月19日,工长张东强向原告出具用工明细一份,载明雇佣原告绿化总计共用工人266人。2016年7月份劳务结束之后,原告丈夫与被告李丽辉通电话,被告李丽辉对工人工资85元每天,总计拖欠劳务费22610元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李丽辉向原告发送的用工协议未加盖大庆美好时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章,也无其他证据证实用人单位为大庆美好时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劳务结束后,原告丈夫向被告要求给付劳务费22610元,被告也对欠款事实认可。故本院对原告邹艳玲要求被告李丽辉给劳务费2261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丽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邹艳玲劳务费226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元,由被告李丽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丹丹人民陪审员 王锦祥人民陪审员 王庆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臧同亮书 记 员 陈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