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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谢少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少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6刑初119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少行,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办事处谢庄村人,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少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佳吝、王天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少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9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谢少行醉酒驾驶牌照为豫J×××××的奇瑞牌灰色小型轿车行驶至范县人民大道与金堤路交叉口时,被范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谢少行的血乙醇含量为170.61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少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破案报告,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谢少行的供述与辩解,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濮阳市公安局中原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出具的谢少行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少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谢少行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经濮阳市华龙区司法局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谢少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少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净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