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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田留旺、胡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田留旺,胡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3770098-1,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18号。负责人:张伟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田留旺,男,1973年1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胡彩霞,女,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田留旺、胡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204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留旺、胡彩霞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田留旺、胡彩霞银行存款人民币640781.82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邵励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