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4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蒋来与邵良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来,邵良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4785号原告:蒋来,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邵良桂,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蒋来与被告邵良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13日,被告邵良桂因需向原告蒋来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良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蒋来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4462元,减半收取2231元,由被告邵良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渭奇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无代书 记员 张明高-?PAGE?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