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董庆彬诉被告程富林、晋城市宏达运业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庆彬,程富林,晋城市宏达运业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065号原告董庆彬,男,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吕军,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富林,男,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泽州县。被告晋城市宏达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法定代表人成买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晋城市。负责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连双居,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董庆彬诉被告程富林、晋城市宏达运业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董庆彬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晋城市宏达运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对被告晋城市宏达运业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庆彬撤回对晋城市宏达运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訾东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春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