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5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大国与茆庆祝、管文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583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大国与被告茆庆祝、管文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我院作出的(2014)连民终字第0219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茆庆祝、管文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大国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以230万元为本金,自2010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利息、违约金之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应扣减被执行人李银华已偿还的30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茆庆祝、管文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