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02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薛晶淼与陈靖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晶淼,陈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薛晶淼,住白城市。被执行人:陈靖伟,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薛晶淼与陈靖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80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支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