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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洪伟与龙岩市永定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龙岩高新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伟,龙岩市永定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龙岩高新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21行初1号原告陈洪伟,男,1971年9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张庆华,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永定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永定区凤城镇金凤路25号。法定代表人简尚彬,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冰滨,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高新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91914943Y。法定代表人李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福平,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伟不服被告龙岩市永定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被告龙岩高新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管理一案中,原告陈洪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洪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秋扬审 判 员  黄石荣人民陪审员  范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罗 丹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