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刑更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殷荣发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殷荣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59号罪犯殷荣发,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0日作出(2004)泉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荣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殷荣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殷荣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殷荣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610分,共兑换六次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4年10月至2017年1月共消费14991元,月均消费555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30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罪犯殷荣发系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因此建议我院对罪犯殷荣发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殷荣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殷荣发属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且其考核期间内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殷荣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毅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