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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8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闫文贤与何伟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文贤,何伟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8521号原告:闫文贤,男,汉族,1969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王菲,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元笑,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伟鹏,男,汉族,1990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文贤与被告何伟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闫文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车费、估价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254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1日,被告何伟鹏驾驶豫A×××××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镇九龙大道龙兴南街南150米路口时与司机闫荣东驾驶由原告闫文贤所有的豫A×××××小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此处相撞,豫A×××××小车发生侧翻,发生交通事故。2016年8月11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伟鹏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闫荣东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要求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何伟鹏与原告闫文贤停车费、估价鉴定费相互冲抵后,被告何伟鹏再支付原告闫文贤停车费、估价鉴定费共计一千元,于2017年5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闫文贤。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关于该案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闫文贤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