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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5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玉璇、林进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璇,林进建,郭海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361号申请执行人陈玉璇,女,1957年9月19日出生,住洞头区。被执行人林进建,男,1974年1月9日出生,住洞头区。被执行人郭海妮,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住洞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璇与被执行人林进建、郭海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进建、郭海妮共有坐落于洞头区东屏街道府前路8号A幢1单元401室的不动产(权证号:温房权证洞头字第××号、温房权证洞头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林进建、郭海妮共有的坐落于洞头区东屏街道府前路8号A幢1单元401室的不动产(权证号:温房权证洞头字第××号、温房权证洞头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王德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