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15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平与杨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杨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571号之二原告:陈平,男,汉族,1967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廖泽城,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顺,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杨振兴,男,汉族,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诉被告杨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平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平以与被告杨振兴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陈平负担。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朱 统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文伟林建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