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7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建芳与张建军、贝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芳,张建军,贝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298号原告:王建芳,女,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被告:张建军,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被告:贝华英,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芳诉被告张建军、贝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经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