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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恢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冼亚生、北海正大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亚生,北海正大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恢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冼亚生,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委托代理人蒋萍,北海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海正大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长青东路781号。法定代表人叶路宝,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冼亚生与被执行人北海正大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海正大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冼亚生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部分,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