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贵超与李延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超,李延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971号原告:刘贵超,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告:李延磊,男,199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暄大街1号。负责人:张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宏,该公司职工。原告刘贵超与被告李延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士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