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理建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庆县家世界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理建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鹤庆县家世界购物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2执166号申请人大理建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大理市下关镇苍山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单键福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鹤庆县家世界购物广场(原鹤庆县家禄福购物广场)地址:云南省鹤庆县云鹤镇东环中路工商注册号:532932600134989负责人:章学进。申请人大理建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庆县家世界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云2932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鹤庆县家世界购物广场于2017年5月12日支付给大理建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0855元(原告方供给被告未出售的货物,按照供货单上的价格先行折抵货款返还原告,不足货款再行支付)。到期后审判员将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12日,鹤庆县家世界购物广场已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将大理建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供货品按供货清单,并以实际库存为限全部退还,不足额部分申请人自愿予以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2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 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