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5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薛金烨与翟凯、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海门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金烨,翟凯,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海门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328号原告:薛金烨,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翟凯,男,199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海门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国际车城11号楼B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65752709Y。主要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原告薛金烨与被告翟凯、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海门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薛金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金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薛金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寒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