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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红与米奚屈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奚,屈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12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郑红,男,汉族,1981年06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米奚,男,汉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屈晓燕,女,汉族,1982年0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郑红与被申请人米奚、屈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17)渝0152执保5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米奚所有的渝XX小型汽车,冻结申请人郑红在XX银行账号XX内存款12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郑红撤诉,申请解除保全,同时申请解除担保财产的冻结。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米奚送达拟解除担保财产通知书,米奚书面表示对解除担保物没有异议。本院作出(2017)渝0152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并移送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郑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米奚所有的渝XX小型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郑红在XX银行账号XX内存款1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政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