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国电海运有限公司、常州市利润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国电海运有限公司,常州市利润燃料有限公司,李文萍,许润龙,常州市美润太阳能有限公司,常州金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89号之一申请人:天津国电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表人:孔翔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州市利润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法定代表人:李文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荣,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文萍,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荣,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润龙,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荣,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州市美润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许润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荣,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州金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吴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松,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申请人天津国电海运有限公司诉上列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上列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403256.4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常州市利润燃料有限公司、李文萍、许润龙、常州市美润太阳能有限公司、常州金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403256.4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