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执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平泉国顺高锰钢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与王小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973号平泉国顺高锰钢精密铸件有限公司,男,1973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党坝镇党坝村,联系电话1883245****法定代表人:孙贺国王小永,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九百���镇河南庄村,联系电话1347344****卢存,男,1969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唐山市滦县九百户镇河南庄村,联系电话1523096****平泉国顺高锰钢精密铸件有限公司申请王小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