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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史某某、刘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刘某某,山东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史某某、刘某某诉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强制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书 记 员  侯为旗 来自